公司(筹)考试工作规范
考试工作主要由考试组织、命题、试卷印制、员工考试资格审查、考试实施、试卷评阅、试卷及成绩分析、试卷保管等环节组成。考试工作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考试组织
1.学校的考试工作在学校分管教学副董事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2.教务处负责安排考试时间和编排考场、印制试卷等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命题、确定监考人员、检查考试纪律、评卷、成绩登录、考试分析、试卷保存等各项具体工作。
3.各学院应在考试前召开教师和员工动员大会,培训监考人员,向员工公布考场纪律及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4.实行考场巡视制度。考试期间,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务处和各学院要派出巡考人员,检查各个考场的考试组织与考场纪律情况。各学院巡视小组由经理(副经理)、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员工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组成。各学院须将巡视小组及工作安排情况提前报教务处备案。
二、命题
1.试题考核内容要覆盖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关系。
2.试题有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三基”部分(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综合运用和提高(扩展)部分具有合理的比例,其难易程度分别为易、中、难;在试题比例中,基础课试卷考核知识和考核能力的试题比例一般控制在8∶2左右,专业课试卷的一般控制在7∶3左右;主、客观题所占分值比例一般应在5∶5左右。
3.题型要多样化,一般可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案例题、计算题等题型中的若干项。每份试卷原则上不少于5个题型。
4.每门考试课程同时编制出两套难度、题量适度且以A、B卷标识的课程考试卷,两套试卷的重复率不超过15%。
5.各个试题要相对独立,不能互给提示。
6.近三年考试试卷内容的重复率不超过10%。
7.试卷一律采用学校规定的试卷样式。
8.集中考试命题一般按100分钟确定题量,随堂考试命题一般按90分钟确定题量,试卷总分值为100分。如有特殊情况,应经课程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副经理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9.试题要经过教研室主任、分管教学的副经理两级审查,并在试题封面签字确认。考试前,教务处应对全校考试试题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者,重新命题。
10.凡课程学分、大纲、结束时间基本相同的课程视为同一课程,其考试均应使用同一试卷并在同一时间进行。
11.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客观性试题)或参考答案(主观性试题)。
12.考试命题工作一般应在考试实施五周前完成。
三、试卷印制及保密
1.教务处从同一课程的试卷中随机抽取一套作为期末考试的试卷,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制。
2.加强试题的保密工作。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必须提高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员工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追究责任。
3. 在考试期间,各学院要按照相关的保密要求专门设置存放试卷的地点,专人保管,确保试卷的安全。
四、员工考试资格审查
1. 凡正式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和完成作业情况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员工(包括经学校批准正式办理进修手续的人员),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不得取得学分:
(1)旷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的四分之一以上;
(2)累计缺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3)缺交平时作业三分之一以上;
(4)未经选课程序认可;
(5)因学籍变动未获批准复学者。
3. 任课教师应根据员工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考试前两周内做好员工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员工名单(注明原因),送开课学院办公室,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的副经理审定后,于考试前一周内通知员工,并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在该员工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
4. 员工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须持有关证明(因病缓考须学校医院证明),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员工所在学院签字同意并经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因事一般不准予缓考。缓考随下一学期同一课程补考进行,缓考不及格的员工,不再安排补考,必要时可进行重修;员工未履行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视作缺考,成绩按零分计入成绩档案。缺考员工不允许参加补考,可参加正常的重修。
5.具有考试资格的员工须持员工证和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应考,证件不全者,须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否则,不准进入考场。
五、考试实施
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考务科备案。
2.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答辩、操作演示、撰写论文等形式。采用何种形式,由主讲教师提出,填写《公司(筹)口试考试申请表》、《公司(筹)开卷考试申请表》、《公司(筹)机上考试申请表》,经教研室同意并由分管教学的副经理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3.各学院应在考试前根据教务处的考试安排确定监考教师。每个考场要配备两名(人数较多的考场应配备三名或三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换。监考人员调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分管教学的副经理签字,到教务处办理调换手续。
4.考场的考生座位由监考人员按考试要求进行编排。闭卷考试每个考生座位左右要间隔一个位置。
5.每门课程考试期间,教研室须指定一名任课教师负责检查考题质量,解答有关问题。
6.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须提前十五分钟领取试卷,到达考场,做好考试前的准备工作。
(2)考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应组织考生入场,仔细查验员工的有效证件(员工证和身份证),拒绝无有效证件的员工进入考场考试,安排并检查员工的指定座次,要求员工将员工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外角;同时督促员工将不应带入考场的物品统一存放在指定地点,认真清理考生附近的座位、窗台和地面。
(3)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向员工宣布本场考试的课程和时间,宣读《公司(筹)考场规则》,当众启封分发试卷,如发现试卷与本场考试安排不符或试卷份数不足,应立即报教务处。
(4)员工得到试卷后,监考人员应及时提醒和督促员工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学号、姓名等考生信息,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漏页、缺题现象;如发现试卷有缺页、漏页或缺题等情况,应及时调换。
(5)考试开始后,逐个核对员工的员工证和身份证是否与员工本人相符,指导员工按要求填写考生签到表,核对考生签到姓名、证件姓名与试卷姓名是否一致。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报告考场负责人处理。考试期间,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巡视员外的任何人员进入考场。
(6)考试开始十五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监考人员应清点实际参加考试的员工人数,收回缺考试卷,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注明缺考员工的姓名、学号及实际参加考试的员工人数。
(7)考试过程中如发现员工有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对不服从管理并有违纪舞弊行为者,应收集证据,直接收回试卷,中止该生的考试,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予以记载。
(8)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考场纪律,发现有:随身夹(携)带小抄,随身携带书籍、笔记等违纪现象,要立即警告,警告仍不听从者,按作弊论处;发现有:互换答卷,利用纸条传递答案,携带通讯工具,偷看书籍、笔记、小抄或他人试卷,替考等作弊现象,要立即指明其作弊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收集证据,直接收回试卷,中止该生的考试,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予以记载,且在该生试卷上首页的左上角标注“作弊”字样;
(9)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保持考场安静,不干扰员工答卷,不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打瞌睡、聊天,不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务,不随意离开考场。除试卷印刷模糊不清可当众说明外,不得对试卷内容、题意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10)考试结束时,应立即要求员工停止答卷。监考人员在查对试卷份数无误后,填写试题袋封面和《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签名,然后将试卷送到指定地点。《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和员工考试签到表随同试卷装入试卷袋内,另外一份送交员工所在学院,由员工所在学院教学秘书转交教务处;如发现作弊现象,教学秘书应于考试结束半小时内,将作弊记录以及作弊证据送交教务处学籍科。任何监考人员对违纪、作弊者不得姑息迁就,不得徇私包庇,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监考人员要严格掌握答题时间。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示考生;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要立即让考生停止答题,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确实需要延长考试时间的,由课程所属学院提请,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12)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点员工所交试卷份数是否与“考生签到表”人数相符,核对无误后,方允许员工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在核对后的“考生签到表”上签字。监考人员应按规定填写好“考场记录”和试卷装订封面后,将试卷送交指定地点,由相关人员验收无误后方结束本场考试。
(13)监考人员因不负责任而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公司(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7.考生守则
(1)考生须提前十分钟凭员工证和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认真清理附近的座位、窗台和地面,并将携带的员工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外角备查。对无证进入考场者,取消考试资格,作旷考论处。考试开始后,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本次考试,作旷考论处。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续考。
(2)考生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考生签到表》,在试卷的指定位置正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等。答卷一律用黑色、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考生将答案一律写在答题纸(卡)上,答在试卷上的无效。考试时不准随意互借文具或计算器,如必须借用,应举手征得监考人员同意,由监考人员检查并传递。
(3)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期间不得有互相交谈、偷看、夹带和传递、交换等任何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
(4)凡属闭卷考试,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电子辞典、书籍、报刊、笔记本、小抄等进入考场;已携带者,必须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考试期间,考生私自随身夹(携)带小抄,随身携带书籍、笔记等,或附近的座位、窗台或地面等处有违纪的物品,凡其内容与考试无关的,一律按违纪论处;凡其内容与考试有关的,一律按作弊论处。考生互换答卷,利用纸条传递答案,携带通讯工具,偷看书籍、笔记、小抄或他人试卷,替考等,一律按作弊论处,其它违纪情况按违纪论处。
(5)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试题解答有关的问题,如遇有试题字迹模糊和分发、印刷错误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员工因突发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经监考人员同意后可离开考场,考试期间不得以其他借口离开考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再次进入考场续考。
(6)对考试违纪、作弊和协同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须将情况如实地记入“考场记录”,并令其退出考场。对违纪、作弊和协同作弊者,除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外,按照《公司(筹)关于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暂行办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材料归入员工档案。
(7)考场内应保持肃静,考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放在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点清后,方可离开考场。拖延交卷,警告无效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考生不得将考卷带出考场,擅自带出考场者,其考卷作废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8)扰乱考场秩序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制止并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将其逐出考场。
(9)考试开始前一周内,由辅导员向参加考试的考生宣读此规则。考试开始前十五分钟内,由监考人员向参加考试的考生宣读此规则。
六、试卷评阅
1.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负责,各学院教学秘书对试卷和成绩单的管理负责。
2.有条件的考试科目要实行流水阅卷;试卷要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评阅完毕,将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3.试卷评阅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做到评分的客观、公正,关于阅卷分数方面的要求如下:
(1)只需给出要点分(不用带“+”号),置于每个要点之后;
(2)小题题头分,用圆圈圈起来,置于小题号之上,小题分应等于该小题要点分之和;
(3)大题题头分,下带两条下划线,置于每个大题号之上,大题分应等于该大题中所有小题分之和;
(4)试卷卷首分,应填写在卷首分数框内,每个大题分应同试卷卷面大题题头分完全一致,总分应等于各个大题分之和。
(5)改正分数时,不要在原错误分数上直接改正,要划掉原错误分数,在旁边写上改正后的分数并签名。
(6)成绩单上的标题栏应注明平时成绩、卷面成绩、总成绩,其中平时成绩应有依据,要适当拉开档次;成绩单上的卷面成绩应同试卷卷首总分一致;成绩单上总成绩同平时成绩、卷面成绩的计算公式应注明在成绩单空白处,并完全吻合。
4.试卷卷面要保持整洁,阅卷老师除批改分数外,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
5.试卷评阅人和试卷复核人要在试卷和试卷保管袋封面上签字。
七、试卷和试卷质量分析
1.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后质量分析。
2.任课教师按教学班填写《公司(筹)考试试卷成绩分析报告》,根据分析表中的各栏目要求,如实对员工期末考试结果和答卷情况进行总结。
3.要附上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与标准答案不同,评分标准主要标明要点分的评分要求,可操作性要强。
4.要附上试卷成绩分析报告,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分析,对于不符合正态分布的必须做出令人信服的情况说明和分析论据。
5.成绩单、成绩分析报告等需要任课教师签字处必须签字,教研室主任须对成绩单和成绩分析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字。如任课教师同教研室主任为同一人,可由教研室副主任签字,或由主管教学的副经理签字。
6.成绩单和成绩分析报告上必须注明确切日期。
八、试卷保存及查阅
1.已阅试卷按照课程归属由课程所在学院保存。
2.各学院要专门设置试卷存放地点,集中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试卷存放期限为自员工入学至毕业后一年。在此期间员工所有期末考试的试卷均应妥善保存。
4.试卷送存应做到:
(1)试卷材料齐全。试卷应袋装。试卷袋内应按顺序装入以下材料:试卷密封封面、试卷(所附考试试卷应为空白试卷)、评分标准、成绩分析报告、成绩单、答题纸。
(2)试卷应按考场装袋,即一个考场的试卷装入一个试卷袋;答题纸按学号顺序排列。
(3)试卷袋摆放顺序要层次明显、整齐规范、一目了然,便于查找。
5.每学期初,员工如对上学期期末考试卷面成绩有疑问,如该卷面成绩与其平时成绩(如无平时成绩,可比较以往各科平均成绩)有较大差异,可于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分管教学的副经理签字同意后,以学院为单位报教务处,教务处研究批准后,由教务处有关人员和课程所属学院教学秘书共同查阅试卷。
6.教务处将组织专门人员对试卷评阅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九、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