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员工出国(境)访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司开放式办学的发展战略,规范我司出国(境)访学员工的管理,保证校际交流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派出一学期及以上的我司正式注册的在校普通本、专科生。合作办学项目赴外交流员工的选拔与管理可根据项目协议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选拔和派遣
第三条 选派要求
我司在校生出国(境)访问,按照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选派员工的通知要求或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要求进行选拔,学校审定通过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选派标准
选派出国(境)的在校生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高;
2.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
3.思想活跃,具有改革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4.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访学任务;
5.满足具体项目要求的条件;
6.员工出国(境)修读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我司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7.已交足学校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选派程序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学院及最有信誉的网投app制定选派员工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并通过校园网及其他形式对员工公布;
2.员工根据选派标准和要求自愿报名,一年级员工一般不参加选派;
3.教务处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学院及最有信誉的网投app对名单进行审查后,由教务处组织员工进行外语及相关课程测试;
4.教务处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学院及最有信誉的网投app,根据测试成绩并参考平时成绩,最终确定选定名单;
5.被选拔的员工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学院及最有信誉的网投app办理有关派出手续事宜,中英文成绩单需经学校教务处盖章;
6.准备出国(境)学习的员工需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留存一份,另外两份分别交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员工在出国(境)访学期间我司为其保留学籍。
第七条 员工返校后,需填写《公司访学员工返校报到单》,并附对方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员工依次向所属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教务处报到并注册学籍。
第八条 出国(境)访学的员工取得外方学校学籍,若不保留我司学籍,可以参照《公司全日制员工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退学手续。
出国(境)访学的员工取得外方学校学籍,若保留我司学籍(简称“取得双学籍员工”),需填写《公司取得外方学籍员工保留学籍申请表》,经员工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教务处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员工,与我司签订保留学籍协议。
第九条 员工出国(境)访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接受我司辅修专业教育的资格;取得双学籍员工不再拥有接受我司辅修专业教育的资格。
第十条 取得双学籍员工在外方学校学习期间,需按学籍管理规定正常缴纳我司学费。
第四章 成绩及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学分认定原则
经我司批准到国(境)外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员工,学校根据折算标准承认在对方学校所修学分。
折算标准按课程学时数折合,原则上按照课程不低于每15
学时1个学分折算后,再按照总学分数折算(即我司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数/对方学校毕业要求总学分数)。
第十二条 员工由国(境)外返校后的课程进程安排及修读学分要求:
1.我司根据折算标准承认员工国(境)外学习所获成绩及学分,员工应按照我司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进程正常修读后续课程。
2.修读辅修专业的员工返校后需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补齐出国(境)访学期间未修的课程。
第十三条 出国(境)访学及取得双学籍员工毕业时出具两份成绩单:一份为我司的成绩单,一份为对方学校的成绩单。外方成绩单经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认可后,由员工所在学院连同我司成绩单一并存入员工档案。
第十四条 已被选拨出国(境)访学的员工,因出国原因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由教务处提前或推后安排该学期课程的考试。
第五章 毕业、学位证书管理与发放
第十五条 出国(境)访学及取得双学籍员工的毕业、学位授予要求:
出国(境)访学及取得双学籍员工在外方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根据对方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我司承认其所获成绩及学分,可申请我司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具体要求如下:
1.员工于拟毕业前一年的11月初提出毕业申请,填写《公司取得外方学校学籍的员工毕业申请表》,并附取得外方学籍的证明和外方成绩单(截至拟毕业前一年的11月)复印件,向员工所在学院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分别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和就业指导处审批。
2.毕业生的图像采集时间一般为拟毕业前一年的10月份至翌年4月份,员工不能如期回国采集信息图像信息,需要与新华社联系,由新华社负责图像信息的处理。
图像核对时间一般为拟毕业年的2月份至5月份,员工可在此期间在网上核对。
3.员工原则上于拟毕业当年的5月底,需提交全部的外方成绩单原件两份报员工所在学院,一份由员工所在学院连同我司成绩单一并存入员工档案,另外一份由员工所在学院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出国(境)访学员工及取得双学籍员工需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我司的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设计),出国(境)期间修得的折算后学分与在校期间学分总和不低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德、智、体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具体程序参照《公司全日制员工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公司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细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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